美国行政程序法是什么?
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它可以被视为美国行政法的基石。它规定了联邦行政机构(所谓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为的一般程序性原则。
稍微了解一下美国行政法的背景可能会帮助你了解新政后出现的一些当代美国所谓“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现象,也就是说,尽管传统的分权仍然是政治制度中公共权力划分的宪法基础,但许多国会无法利用这一传统(立法legislative)和总统(虽然也称“行政”,但是这里指executive *)所谓的“行政机关”划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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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这些机关既有行政机构的特征(比如去调查)、又有立法机构的特征(比如制定“法规”(rule)——美国法律语境下,“法规”是亚级,低于“法条”(statute)。立法机构制定的叫做“法条”、政府依凭宪法或法条授予之权力所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叫做“法规”)、还有司法机构的特征(比如作出行政决定和裁决)。
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这套权力被整合起来,其运作远远不是现代美国政治体系中纯粹的议会部门(如各专门委员会)、行政部门或法院效率高的机构。扮演越来越常见和重要的角色。这就是“行政国家”概念产生的原因。
问题是,美国传统的宪法分析在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的问题上存在真空,因为该部门不属于立法部门,也不属于总统,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程序上应该是什么样的职责和权力,在违反义务或未经授权的约束后,APA应该如何关注这一点。
真正在行政法讨论时,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机关笼统称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大体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盖了四种行政机关的行为:
- 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正式制定)
- In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非正式制定)
-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决定)
-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决定)
APA给这些行为限定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
对于其他行为,APA也有类似的要求。除了这四种行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条款,比如一个行政机关针对紧急事项的行政行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门的解释性条款发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满足APA规定的某些程序。
在这些干货的程序规定之外,APA还有两个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个和APA不是同时颁布的,但是有些人会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内因为联邦法典内(U.S. Code)这两个是拴在一起的(传统认为APA从5 USC 500开始;FOIA的主要内容在5 USC 552)。
FOIA的话,基本上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应该类似于国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国内是国务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国会通过的)。另外一部分就是从5 U.S.C. 700左右往后,APA有授予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的条款。
这也是美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系列案件之后,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司法尊重,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决不同,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特别概述,法院将维持原判决。法院将维持原判决。具体的差异级别数量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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