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限定继承是如何办理的,是什么法律规定?

移民在美国去世后,他们必须在九个月内申报遗产税,继任者的利益相关者(如配偶、子女)可以向遗产认证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个人对律师负责。代表人管理和处理遗产,遗产中的遗产,如果有遗产税,遗嘱执行人应根据法院缴纳的税款进行许可,并在缴纳税款后缴纳。

此外遗嘱法庭的处理程序耗时耗力,且遗嘱执行人在其生前(如果遗嘱中有指示)被正式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通知发出后,他将举行听证会,遗嘱认证后,遗嘱执行人将由法院正式任命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死者没有首先命令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的优先权将决定死者的代表(个人代表)。

美国如何放弃继承,拒绝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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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及限定继承责任的立法

美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在《统一遗嘱检验法典》中予以规定。

(一)遗产管理

英美法系国家最为典型的特征是其法律规范一般是由一系列的判例法组成,美国是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的代表之一,但其遗产管理的法律规范恰恰不是判例法而是成文法,即其遗产管理规定在《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中,并且规定得十分详尽。根据该法典,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的遗产因不属于任何人而被作为独立法人对待,由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但因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就在于遗产管理,遗嘱执行人也应被称为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继承人不参与遗产的管理而只参与剩余遗产的继承。如此,遗产在清偿完所有债务而交付于继承人前,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遗产债务的清偿等遗产管理职责均由遗产管理人承担。详言之,遗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整理和收集被继承人的遗产及遗产债权,在此基础上,制作遗产清册,并将该遗产清册提交法院,由法院或法院命令遗产代理人进行公告,令遗产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其债权。法律规定的期间届满后,由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遗产债务。将清偿完所有债务之后的剩余遗产交付给继承人。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

1.遗产债务的范围。美国的遗产债务范围为宅地津贴、家庭津贴、免除财产、遗产税、死者死亡时或死亡后产生的债务、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具体而言,宅地津贴的数额一般是一万五千美元,由死者的生存配偶享有,如果没有生存配偶,则由死者的未成年子女及依靠死者抚养的成年子女平均分配。宅地津贴优先于所有的遗产请求,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生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及依靠死者抚养的成年子女的生存居住权;家庭津贴是给付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依靠死者抚养的子女以维持生活的金钱,家庭津贴除列于宅地津贴之后外,优于任何其他的遗产请求。

免除财产是可以不计入用于偿还遗产债务范围的财产,该财产由生存配偶以及在没有生存配偶时的子女获得,其主要目的是使一些个人生活的物品别除出来。免除财产的数额为一万美元以内,其除列于宅地津贴和家庭津贴之后外,优于任何其他针对遗产的请求(不得及于担保财产):

遗产税与遗产的继承有关、美国实行间接继承制度,必然存在遗产管理人,这种制度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继承制度下可能不存在所谓的遗产管理来说,更有利于遗产税的征收;死者死亡时或死亡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包括遗产管理费用、丧葬费用等;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2.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

其一,对债权人的通知。通知的方式包括公告以及邮寄或其他递交方式,其中公告是在遗产所在地通行的报纸上进行,并且附上遗产管理人的地址等信息以便于申报馈权,公告期一般是6个月。债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否则其债权将永远不会被清偿。其二,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债权的申报期限过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或法院允许的范围内清偿遗产债务。

3.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根据《统一遗嘱检验法典》第3805条之规定,对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主要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 1.遗产管理的花费和开支;
  • 2.合理的丧葬费用;
  • 3.根据联邦法享有优先权的债务和税款;
  • 4.死者最后患病花费的合理和必需的医疗费;
  • 5.根据其他州法律享有优先权的债务和税款;
  • 6.其他所有的请求。

但该规定对于遗产债务的清偿还并不是十分明确,主要是必须与前文关于遗产债务的范围结合起来考虑。根据前文关于遗产债务范围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宅地津贴、家庭津贴、免除财产三者的清偿顺序依次是宅地津贴优先于家庭津贴,家庭津贴优先于免除财产。但是对于该三种债务与第3-805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应当结合其他条文的规定予以确定。

因为各种津贴和免除财产中,只有免除财产规定了应在担保价值之外,且因法律规定免除财产的津贴优先于各种无担保的债权和遗赠,故其清偿顺序应当是宅地津贴、家庭津贴、有担保的债权、免除财产、无担保的债权。在所有针对遗产的请求中,应当考虑有些请求是应当受保护的,如遗产管理费用、丧葬费用。因此,总的清偿顺序为遗产管理的花费和开支、合理的丧葬费用、宅地津贴、家庭津贴、有担保的债权、免除财产、根据联邦法享有优先权的债务和税款、根据其他州法律享有优先权的債务和税款、其他所有的请求。

(三)剩余遗产的交付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从其被法院任命为遗产管理人开始,直到遗产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照遺或法律的规定将遗产交付(分配)给继承人后,其遗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才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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